昆明比全国提前1年实施
今年1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其中明确提出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此次下发的《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以及配套实行的《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体现绿色、节能、环保,让保障对象得到更为宜居的居住环境,并带动所有新建建筑迈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之路。这比国家提出的省会城市保障房从2014年起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前了1年。
建筑不绿色不允许建设
《通知》要求,建设计划内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通过施工图纸审查后,应按照国家、省、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绿色建筑评审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专业审查,对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评价的要求,出具正式的审查意见,并作为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在建设计划内的新建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不予办理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阶段明确了绿色建筑目标的,实际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等级不应低于既有目标。
鼓励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仅启动基础工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不低于《导则》中一星级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优化设计。
物业服务也推绿色标准
《通知》还针对绿色建筑建设时的各个环节管理进行了明确,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履职、建设主管部门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也要求应当针对建成投入使用的绿色建筑,实施绿色物业管理,并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运营管理标准。
此外,《通知》特别提出,按照工作要求,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建设的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需要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或变更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应享受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摘自 《春城晚报》 2013.09.11 记者 张勇